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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安监规〔2009〕181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部门、单位: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安评规定》,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设,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安评规定》
《安评规定》在总结几年来安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及其专业能力、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安全评价资质审批程序、评价业务范围划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事项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安评规定》公布实施,对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提高整体水平、规范评价行为,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安评规定》,进一步搞好安全评价机构建设和监管作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和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范安全评价资质审批制度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不含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负责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以下简称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行业)内的乙级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审核单位对其审核报告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审核不合格的,不予上报并书面说明理由。
乙级资质申请材料报经市安全监管局或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市安全监管局或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自受理乙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报告、按规定填写的有关表格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省安全监管局自接到乙级资质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合格的,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全监管局内部按以下程序审核、审批甲级、乙级资质:
1.报省安全监管局的甲级、乙级资质申请材料,一律由申请单位报送至安全监管局政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政务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局内负责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安全评价资质管理部门收到政务窗口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将有关文件资料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相关业务处室和专家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资质管理部门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3.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审查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4.根据上述审查情况,资质管理部门经集体研究,提出予以颁发、不予颁发乙级资质证书或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不报送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的意见,经省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安评规定》,于每年6月份提出申请。甲级、乙级资质条件,业务范围核定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的格式等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增加业务范围、资质证书延期的申请、审批程序与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六)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加强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完善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监管行为。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列入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按规定核减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五)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按照《安评规定》,省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换证以后必须到安徽省安全监管局重新备案。
(六)安全评价机构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责任。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问题的,要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设计、施工、验收、整改和运行的,要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 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其中,撤销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其它行政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处罚。
四、明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复审换证。
(一)注册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国家和安徽省批准的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均须按照《安评规定》的要求进行复审换证。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复审换证申请材料的期限为2010年1月5日至4月30日。逾期不申请的,不得持原有证书承揽新的安全评价业务。
(二)现有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到2010年6月30日(准予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延期的单位名单见附件4)。
(三)安全评价资质许可工作政策性、原则性很强,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复审换证的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认真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条件,绝不能弄虚作假;应当集中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材料。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2007年4月13日《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废止。
上一条:省地税局出台《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 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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